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