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二条已修改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邮递、信息通信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因业主需要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免交停车费。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