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按照非住宅类用房收取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