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