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