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