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