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