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