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