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六)支持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

(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