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