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县(市、区)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制度,统筹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