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拒不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的;
(二)辱骂、对抗、攻击、伤害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的;
(三)已经转移又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的;
(四)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
(五)其他干扰、阻挠、破坏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