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第四章 转移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转移命令,按照分区分级转移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蓄滞洪区分区分级运用预案,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