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为其配备个人防护、交通、通信、照明、救生等必要的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与属地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安排其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并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