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预警信号、转移责任、转移范围、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生活保障、卫生防疫、避险解除和组织返回等,或者在防汛等相关预案中明确以上内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不同地区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地形地势制定分区分级转移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汛期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和完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进入汛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办公场所喷涂或者张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