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组成人员就有关事项或者条款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或者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单独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