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前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修改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在法规草案修改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体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