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