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