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大会前一个月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其他法规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席团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各代表团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