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大会前一个月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其他法规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但是经主席团决定不公开的除外。各代表团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