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