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