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作,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研发能力。经依法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