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