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五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