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法规规定的省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