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六十条已修改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通过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的机关,并附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对不予批准或者退回报请批准的机关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的,由常务委员会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的机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