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