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