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