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