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