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