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