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提高防御气象灾害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能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做好地方气象事业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