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