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