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水库、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