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汉江、丹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和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发展农村沼气,防止面源污染。

汉江、丹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种植养殖措施,保证饮用水水质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