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水库、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