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

(五)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