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