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