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