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经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