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同性质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评价机制。不以论文、职称、学历、奖励等作为申报科学技术人才项目的主要依据或者限制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