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和专业机构建设中试基地,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和小批量试生产,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