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和专业机构建设中试基地,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和小批量试生产,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