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