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三)批准建设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的;(四)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